這房子跟她一點關系都沒有
May最近很不爽,她和老公婚后,婆婆傾畢生所有給他們買了套房子,房產證上是老公一個人的名字。May一直心安理得地住在這里,滿以為有她的一半,卻忽然聽說這房子跟她一點關系都沒有。
律師說法:以前,婚姻存續間取得的財產,包括來自一方或雙方的父母,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。“司法解釋三”實施之后,“共同財產”的范圍就小了很多,比如May的公公婆婆出錢買的房,產權登記在老公名字下,這套房就是老公一個人所有,不是夫妻共同財產。即使公公婆婆只出了首付,May在婚后也和老公一起供房貸,離婚時候財產分割,她也只能拿到共同還貸那部分的一半及相應比例的升值部分,至于房子升值的部分具體能拿到多少,她得和老公協商解決。“司法解釋三”里關于房子的規定,很多都有利于實際買房的那一方。有人的解釋是說這是為了遏制閃婚,畢竟許多父母積攢了半輩子的錢,為子女買了一套房,“閃離”之后被人分走一半,實在有違常理;但我覺得它會起到不利效果,沖動型婚姻越來越多,這條法規讓有房的人一點顧慮都沒有了。對女人來說,這條法規倒有一個激勵作用:想萬無一失,還是自己買房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