三、荷蘭
1998年1月1日,荷蘭的《家庭伴侶法》正式生效。《家庭伴侶法》中所指的“伴侶”,既包括“同性伴侶”,也包括“異性伴侶”。對于同性伴侶來說,登記的同性伴侶將會和婚姻中的夫妻雙方一樣,在退休金、社會安全保障、繼承和扶養方面享有同樣的權利,承擔相同的義務,但同性伴侶無權收養子女,該法為那些既想暫時結為伴侶、但又不想締結婚姻關系的男女提供了法律保障,它實際上是一部“同居法”。2000年12月,荷蘭參議院通過一項法律,允許同性戀者結婚并領養孩子,該項法案于2001年4月1日正式生效,使荷蘭成為世界上第一個實現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國家,該法不但允許同性戀者結婚,而且可以完全享有與異性婚姻相同的所有權益。因而,它是一部真正的同性婚姻法。